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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背景下同胞冲突问题及其转化策略
时间:2020-08-11 16:33    点击:        作者:陶梦元

 

2015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标志着我国将实现从“单独二孩”向“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转变。在国家政策导向作用下,一大批具有生育二胎意向的独生子女家庭,迎来了家庭中的新成员。二胎的降临在给原有家庭带来幸福和希望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新型家庭结构下的挑战,较为典型的是,二胎出生后,同胞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便频频见于报端,甚至有极端案例的发生,给所在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基于此,教育学、心理学等领域研究者也开始对二孩家庭中同胞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展开调查和分析,以回应社会关切,并试图找到预防和解决同胞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当前研究却存在对同胞冲突问题的认识不足、预防和干预主体狭窄等局限性,并缺乏积极心理学理论观照下良好同胞关系构建的研究思路。因此,本研究旨在分析当前同胞冲突问题的表现及其特征,挖掘影响家庭同胞冲突的内外因素,并为同胞冲突问题的转化提供策略建议。

 

一、同胞冲突问题的表现与特征

 

同胞冲突是家庭冲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不良同胞关系的集中体现。在国内外有关同胞关系的研究中,同胞冲突型关系往往导致个体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受限、人格发展不健全以及外化问题行为的发生[1][2],并对儿童成年后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消极影响[3][4]。同时,在外显层面上,同胞冲突问题以躯体攻击、言语侮辱和同胞嫉妒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躯体攻击

 

在针对同胞冲突问题的调查研究中,躯体攻击是同胞冲突的最主要表现形式[5]。且在低龄段同胞关系中,同胞间的相互攻击行为愈加普遍,这与低龄段儿童共情能力不足,思维能力、表达沟通能力的欠缺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导致其在面临心理冲突时往往以肢体破坏的方式来表达和满足自身的需求。一项基于潜在增长模型的研究还显示,同胞之间发生躯体攻击的年龄越早,随着同胞年龄的增长,同胞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几率也会越大[6]

 

(二)言语侮辱

 

同胞之间强势对弱势一方的言语侮辱是同胞冲突的另一种常见形式,且表现出随着同胞年龄的增长,言语侮辱在同胞冲突类型中所占比重逐渐上升的趋势。国内一项针对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同胞冲突现状的调查显示,在所有同胞冲突形式中,言语侮辱的发生比例甚至超过躯体攻击,占据常见同胞冲突类型的首位[7]。由此说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同胞冲突的表现形式愈加丰富,暴力冲突的发生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仍需警惕言语侮辱对冲突中弱势一方的心理伤害问题。

 

(三)同胞嫉妒

 

除了常见的言语伤害和行为攻击,在同胞关系中还有一种较为隐蔽的冲突表现方式——同胞嫉妒。嫉妒是一种认知、情感和行为的综合体,往往发生在具有竞争性的三方关系当中,包括嫉妒者、关爱中心和竞争对手。作为二孩家庭的长子女,头胎儿童在二胎出生后,面临家长注意中心和关爱投入的转移,很容易形成二胎对父母的“爱的抢夺”的认知,并产生“失爱”的焦虑和对二孩的同胞嫉妒心理,进而外化为对同胞的攻击行为,降低同胞间亲密互动的发生频率[8]

 

二、同胞冲突问题的影响因素

 

儿童的身心成长和认知发展既有作为生命体的内在规律,同时也受到与生命体密切接触的外部因素的作用。因此,考察家庭同胞冲突的影响因素既要从同胞自身的属性和能力上进行分析,也要重视同胞所嵌入的家庭、学校等具有外部塑造功能的环境的支持作用。综合内外因素的考量,能够对同胞冲突问题的形成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一)同胞自身因素

 

同胞冲突实际上反映的是同胞子女之间互动交往的质量,因而作为独特的同胞双方的自有属性及其结构组合自然会对交往过程产生一定影响,其中,同胞之间的年龄差和性别组合是最为普遍的人口学因素。同胞年龄差是同胞家庭环境的特有组成部分,尽管不同年龄差对同胞关系的影响作用尚不明确,但从当前研究成果来看,较小的年龄差构成同胞冲突的重要影响因素,表现为同胞年龄差越小,同胞之间的外化问题行为越突出[8]。此外,同胞之间的不同性别组合也会对同胞关系产生差异化影响,当头胎是女孩时,长子女对二胎的接受度会明显高于头胎是男孩时的情况,其抵触心理和反常行为的发生概率也会更低。

 

除同胞结构之外,头胎儿童的气质类型也会影响其与二孩的同胞关系质量。其中,困难型气质的儿童由于缺乏适应调节能力和同胞间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往往在二胎出生后表现出明显的情绪问题和外化问题行为,并产生排斥和攻击二孩的举动。如果母亲的关爱行为更多地偏向二孩,困难型气质儿童还会产生强烈的同胞嫉妒心理。另外,同胞之间气质类型的相似度也会影响同胞冲突,表现为当同胞之间的气质类型差异越大时,同胞之间发生冲突的几率也会随之增大[9]

 

同胞间的矛盾冲突在认知与情感层面可归因于儿童共情能力的不足,2岁左右的儿童会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对于父母给予二胎关心的行为会产生不满情绪。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些儿童的共情能力得以发展,长子女能够逐渐理解二胎的关爱需求和父母的呵护行为,从而提高自身在心理和生理上对于二胎的接受度[10]。一些共情能力高的儿童,除了能够理解父母对二胎子女的关爱行为,还会主动担负起照顾弟弟妹妹的责任。

 

(二)家庭因素

 

家庭是同胞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原始土壤,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养方式既影响子女个人的成长,又对同胞关系质量起着孕育和调节的作用。一项针对二孩家庭同胞关系的调查结果表明,相较于溺爱型、控制型和放任型的教养方式,父母采取民主型教养方式对同胞亲密的影响程度显著高于其他三种教养方式,而对同胞冲突的影响程度则明显低于其他教养方式[11]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整体生活质量,也对同胞关系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从社会学习理论的角度来看,家庭中同胞关系模式是在对父母婚姻关系的模仿中建立的。父母在婚姻关系中的矛盾解决方式,也会在无形中引导着子女在面临同胞冲突时所选择的处理方法。因而,从总体上看,良好的父母婚姻关系对同胞关系质量具有促进作用。

 

受国家人口政策的影响,新时代不少生育二孩的父母其本身也是所在家庭的独生子女,这便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家庭结构模式,即“4-2-1”模式。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之中,头胎儿童在出生后便享受着来自父母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乃至家族其他成员的精心呵护,也由此容易形成自我中心、娇纵蛮横、独立性差等个性和心理问题。加之二孩出生后,往往有更多的关爱和资源被转移到家庭新成员,因而极易导致头胎儿童对二胎的嫉妒心理和攻击行为,给同胞关系造成挑战。

 

(三)学校和社会因素

 

学校是除家庭之外与儿童成长关系最为密切的场所,承担着与家庭合作培养儿童良好个性、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责任。然而,由于家校沟通缺乏及时性和全面性,容易造成家校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二胎出生后头胎儿童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得不到学校的及时关注[12]。此时学校教师若不了解学生行为习惯和心理变化的背后原因,而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处理该类问题,便会加剧学生的心理焦虑和问题行为,导致同胞冲突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除此之外,作为承载家庭系统的现代社会,本应发挥其家庭培育功能,为和谐家庭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环境支持和宣传培训。然而,当下对独生子女如何胜任父母角色,以及构建良好同胞关系的社会指导不足、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够完善,一方面导致年轻父母缺乏应对同胞冲突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不利于亲密温暖型的同胞关系的形成,使得二胎出生后的同胞冲突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子。

 

三、同胞冲突问题的转化策略

 

积极心理学倡导心理研究的积极取向,关注个体积极的心理品质,强调人的价值和人文关怀,是指向人类幸福达成的一种心理学研究视角。在积极心理学理论观照下,对同胞冲突问题的处理更加注重同胞冲突预防和积极同胞关系的构建,以及在此过程中,作为同胞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儿童积极心理品质和个性的养成。以积极心理学理论为指导,家庭同胞冲突问题的合理转化可采取以下策略。

 

(一)民主教养,确保父亲角色在位

 

民主型家庭教养方式充分体现了家庭成员关系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二孩家庭的父母在引导建立和谐同胞关系的过程中,要尊重孩子在家庭决策中的地位。如在生育二胎之前,为避免头胎儿童产生“失爱”的焦虑及相关问题行为,父母可以采取谈心的方式了解其心理需求,打消其心理顾虑,帮助头胎儿童以积极的态度与父母一起迎接家庭新成员的到来。在二胎出生后,面对同胞之间的日常摩擦和冲突行为,父母应当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偏袒和爱护某一方子女,教导同胞子女明晰善恶是非,在任何时候都要以理服人,减少对立冲突事件的发生。

 

此外,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父亲角色的缺位往往不利于子女积极性格的养成和人格的完善,且有研究表明父亲缺位对同胞冲突关系具有预测作用。因而,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当达成合力养育子女的共识,让父亲角色重新回归亲子关系当中。一方面,父亲加入养育子女的过程能够弥补母亲在照料子女时精力不足、资源分配不均的缺陷,保障子女获得同等的关爱需求;另一方面,父亲在处理同胞冲突、促进同胞亲密时往往能够提供不同于母亲的解决方案,从而为和谐同胞关系的构建赋予新的智慧。

 

(二)以身示范,构建家庭亲密关系

 

父母作为家庭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其言行举止会通过内隐学习的方式成为子女认知和行为的来源与典范,家庭同胞在面临人际交往和矛盾冲突时所选择的应对方式也往往是父母行为的映射。这就要求父母牢固树立以身作则的行为理念,于日常生活的点滴中构建良好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分工不同,却共同承担起养育子女、老人,维护家庭和谐的责任,学会尊重彼此、互相分担,才能构筑起温馨的家庭环境。在面临家庭意见分歧时,尽量采用温和、协商的方式巧妙化解夫妻矛盾,以智慧和包容巩固家庭婚姻关系,为子女树立起同伴交往的榜样。

 

家庭生活中,除夫妻关系外,亲子关系、同胞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家人亲密联结的过程中需要父母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家庭氛围,还会对家庭同胞关系产生间接的预测作用。因此,父母在与同胞子女相处过程中,要建立和维护好亲子间的安全依恋关系,使同胞子女能够充分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与支持,增强其心理安全感,避免产生因同胞竞争而导致的心理焦虑。此外,作为同胞亲密关系的引导者,父母要不断积累经验,学习掌握化解同胞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的方法,促进同胞关系沿着正确的轨道良性发展。

 

(三)避免溺爱,培育儿童共情能力  

 

头胎儿童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自出生起就受到了全体家族成员的关注,也因此会得到过多的关爱,容易形成“爱的泛滥”,导致一系列因溺爱而产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和行为能力的欠缺。为消除溺爱对头胎儿童人格发展的不利影响,避免因溺爱而导致的同胞冲突问题,父母应适当严格要求头胎儿童,通过鼓励头胎子女积极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锻炼和发展其自主决策能力、动手能力,增强其自立性。此外,在对子女的教育理念上,家庭成员应当达成共识,父母要引导祖辈教养理念的更新,避免隔代教养中祖辈对孙辈过度保护下“巨婴”的养成。

 

二孩出生后,同胞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大打出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儿童共情能力尚未得到足够发展。头胎儿童无法理解二孩获得比自己更多关心和照顾的现实需要,二孩也无法理解头胎儿童在家庭中的特有权势地位,在争夺家庭资源时,双方均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妥协让步,从而导致对立冲突的产生。为培育儿童的共情能力,父母可开展一些诸如“角色互换”的游戏活动,让同胞双方将自己想象成对方,引导其思考“如果我是对方,我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做出怎样的行为”,为同胞共情能力的发展创造条件,避免冲突关系的产生。

 

(四)家校联动,发挥社会支持作用

 

教育过程中,学校和家庭任意一方都不能独立承担起培育儿童健康成长的重任,唯有家校合作,携起手来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目的,在家庭同胞亲密关系的构建中,同样如此。由于同胞双方共同生活经历多、接触频率高,父母需增强对同胞互动过程的观察能力,当发现有同胞冲突的产生趋势时,要采取公平合理的手段及时干预和调解冲突,在日常生活经历中,引导同胞互爱互助,共同进步。在学校环境中,有研究表明同伴关系会对家庭同胞关系产生预测作用[13],因而教师要充分重视学生与同伴间的互动,通过学习活动、课外活动等引导学生多与同伴接触交流,学会关心理解同伴,帮助其建立友好亲密的同伴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与家庭同胞友好相处的方法,提升同胞交往质量。

 

     社会是容纳与支撑学校和家庭的大环境,需发挥其对同胞关系的正向引导与培育功能。首先,在舆论宣传上,要弘扬优秀家庭文化,通过古今中外的先进家庭事迹树立亲子和谐、同胞友爱的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优良家风建设和同胞共生关系的形成;其次,对于缺乏家庭教养经验的父母,可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教养子女的讲座、培训,向年轻父母们传授“养育经”,帮助其掌握“为人父母”的原则和方法;最后,社会应密切关注全面二孩背景下同胞关系的现状及其发展,加快形成同胞冲突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为亲密温暖的同胞关系的构建创设有利环境,提供活动空间和设施等多方面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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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Yeh H C , Lempers J D . Perceived Sibling Relationships and Adolescent Development[J]. Journal of Youth and Adolescence, 2004, 33(2):13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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