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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中价值问题的处理原则
时间:2015-08-03 11:03    点击:        作者:朱建军

   〔摘要〕本文讨论了心理咨询师对待价值问题的原则。作者认为,根据心理咨询师的能力和价值观的不同,处理价值问题的可行原则也不同。如果心理咨询师没有充分共情的能力,应遵循“价值导向的非强迫性”原则。如果心理咨询师有较明确的人我界限,可以采用“价值选择的相互尊重”原则。如果心理咨询师有充分共情的能力,但是不认为来访者一定会选择善等条件,则可以采用“在必要的时候搁置价值”原则。如果心理咨询师具备充分共情的能力,并且认为来访者一定会选择善等条件,则可以采用“价值中立”原则。

  〔关键词〕价值中立;非强迫性原则;相互尊重原则;搁置价值原则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3)08-0004-03

  在心理咨询中,如何对待价值问题是一个关键。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心理咨询师并没有一个清楚的共识——当然这也不足为奇,因为在心理咨询的很多问题上心理咨询师都是缺少共识的,也很难达成完全的共识。然而我们还是不应当放弃寻求共识的努力。因此,本文试图就心理咨询中价值问题的处理原则作一些讨论,以期能逐渐建立一种共识。

  目前,面对价值问题,接受过西方心理咨询和治疗培训的,或者接受心理咨询正规教育培训较多的心理咨询师,多数推崇和接受罗杰斯所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而接受西方心理咨询和治疗培训少的那部分心理咨询师,一般来说不很了解也没有采用这个原则,而是以自己的价值或社会的主导价值为导向,采用某种更主动的方式把这些价值观传递给自己的来访者。

  前一种态度是学术界的主流声音,而且持这种态度者对持有后一种态度的心理咨询师或多或少有一些轻视,认为是“不够专业”的表现。而后者的理论表达力虽然比较弱,却也有一种常识的感觉,觉得“价值中立”的提法似乎有不对之处。作者认为,对第二种态度不能仅仅用一句“不够专业”来评判,这其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价值中立的意义

  在西方思想中,赞同价值中立的人有两种回答。一是价值相对主义:价值观是相对的,因文化、民族、个人不同而不同,没有一种价值观能凌驾于其他价值观之上。在这个意义上,心理咨询师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影响来访者的价值观。二是罗杰斯的人本主义:价值不完全是相对的,但是,个人应有权利自由选择价值观,不受别人的控制和干预。在这个意义上,心理咨询师不应该干预来访者的价值观。

  第一种意义上的“价值中立”,笔者认为是不成立的。

  如果我们绝对坚持价值相对主义,认为我们不应该对别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进行心理咨询。因为,我们做心理咨询这一件事情,本身就隐含着一个价值评判——我们认为来访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是“不适当的”“不健康的”,这就包含价值评判。我们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就意味着我们否定他们的生活方式。精神病人很痛苦,但是在某些价值观看来,痛苦比快乐更深刻、更有价值,这未必需要改变。我们对吸毒者进行干预,就意味着我们否定他们及时行乐、随波逐流的“酒神哲学”。

  心理咨询过程中如果要使来访者的心理、行为和人格有所改变,则其价值观也必定会有所改变。如果来访者不改变自己的心理、行为和人格,只是想通过心理咨询达到其他目的(比如,让心理咨询师帮助他做一个人生选择),则双方的这个活动并不是所谓的心理咨询。因此,只要你在做心理咨询,就意味着你不是彻底的价值相对主义者,所以价值相对主义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就不成立。

  罗杰斯的价值中立是有其自身意义的。我们从他的文章中可以看出,罗杰斯认为:心理成长是有价值的,自我实现是有价值的,真诚、美、爱等品质是积极的。罗杰斯的“价值中立原则”不是说心理咨询师在自己的心里应该对任何价值问题永远保持中立,而是说在心理咨询中,心理咨询师应当不对来访者及其行为作价值评判。这实际上只是心理咨询师对自己的价值观的“暂时搁置”。

  这个价值中立原则的作用是为了避免心理咨询师用自己的价值观来评判来访者。心理咨询师如果评判来访者的价值观,而又对之不同意,则可能会产生不接纳的态度或情绪,这将破坏双方的关系,使来访者感到不被接纳,不可避免地会对来访者造成压力。来访者也可能会感到自己的自由被压制,从而感到不满;也可能有些来访者愿意放弃部分选择自由,让心理咨询师替自己作选择,虽然他们也许不会对心理咨询师的评判不满,但是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却会因此有所丧失——这不符合心理咨询师的原则和价值观。

  有些国内心理咨询师对价值中立这个原则有异议,理由是“价值中立”不符合中国人的国情,中国的来访者更多是希望得到“直接的权威指导”。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也不成立,因为心理咨询的基本价值观就是让来访者独立。来访者希望得到“直接的权威指导”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需要改变的,我们不能对这个愿望让步。

  罗杰斯在心理咨询中不作价值评判,而他又希望来访者能够自己自由选择善的价值,这似乎是矛盾的。但是,这符合他对人性的基本假设。他认为“人在本性上是建设性的……假如我们能够提供一种促进成长的氛围,来访者的选择会是有利于社会的、建设性的,而且是完全自发、自由的。”如果心理咨询师不同意罗杰斯的这个假设,他必定不能完全采纳“价值中立原则”,否则,来访者如果选择的是邪恶和不健康,心理咨询就会失败。

  二、价值中立的可行性

  如果把价值中立理解为心理咨询师在生活中对各种价值保持中立、没有任何价值取向是不可能的。所谓价值相对主义者号称他们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实际上,他们要求的“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而他们高度肯定这个价值观,否定其他价值观,这本身就不是“中立”。

  人一定有价值观,让心理咨询师没有自己的价值观是不可能的。如果把“价值中立”理解为心理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不对来访者的思想行为作价值评判,这是可能做到的。价值评判是一种心理活动。在这个活动过程中,心理咨询师观察来访者的行为,用自己的价值观评估这个行为,得到一个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然后也许表达这个评价,也许抑制对这个评价的表达。只要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不去做“用自己的价值观评价这个行为”,他就是价值中立的。

  实际上,价值中立原则和共情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共情时刻,心理咨询师才能够完全忘我,不再关注自己的心理、态度和价值,全身心体会来访者的感受。在这个时刻他心中没有任何评判,只有体会和感受,他是价值中立的。

  然而,虽然理论上可以做到价值中立,但是在实践上正如共情很难做到一样,价值中立也很难做到。完全忘我是很难的,不忘我则心理咨询师的“自我”随时存在。只要一个人没有做到完全忘我,他对事物、行为和人格的价值评判就是自发的、自动化的过程,他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一个心理咨询师听到来访者做的某件对自己的价值观来说是非常坏的事情时,他一下子就自动产生了评判:“这不对!”随即他就会自动产生一种否定性的情绪。

  如果这个心理咨询师受到过培训,并认为“我应该做到价值中立”,则他实际的心理活动是,压抑自己心中评判性的语言,在心中对自己说“不,我不要说这不对”,同时他会压抑自己的否定性情绪,告诉自己“不,我不应该对来访者生气,我应该接纳他并且价值中立”。这样做之后,这个心理咨询师自以为自己“价值中立”了,但是这完全是一个假象。因为他的评判一经产生就不会因压抑而消失,他的否定性情绪也不可能因压抑而消失,这些只会变得更为隐蔽。而隐蔽后的评判和否定性情绪将更具有破坏性,因为这里增加了一个破坏性的因素——不自觉的欺骗。

  有的心理咨询师更是马上认同了自己的评判,不过他试图掩盖自己的评判:“这个人真是很不善良、很讨厌,不过,我不应该让他看出来我讨厌他”“他的想法错了,我知道什么是对的,不过,我不能让他觉察到这一点”。这是自觉的欺骗。有人引用马斯洛的话“医师……对世界的信念,都绝不要让患者觉察到”,这也类似于这样的态度,笔者认为这个态度是不足取的。因此,价值中立是可能的,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行的。

  三、处理价值问题的可行原则

  根据心理咨询师的能力和价值观的不同,处理价值问题的可行原则也不同。

  最基本的原则是“价值导向的非强迫性”原则。如果心理咨询师没有充分共情的能力,没有忘我体会来访者的能力(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大多数心理咨询师没有这个能力),或者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应该促使来访者选择更好的价值,则他至少应该遵循“价值导向的非强迫性”原则,这也就是说,心理咨询师有自己的价值观,他希望来访者接受自己的价值观,或者心理咨询师希望来访者接受社会主流价值观,他也决定用某种方法引导来访者接受。至少他的方法不能带有强迫性,不能借助压力迫使来访者改变价值观,不能在精神上对来访者进行过度控制。他应该给来访者一定的选择自由,这样才不至于使来访者过分反感或过分依赖心理咨询师。

  高一点的是“价值选择上的相互尊重”原则。遵循这个原则,也不需要心理咨询师有充分共情的能力、忘我体会来访者的能力,但是需要心理咨询师有较明确的人我界限,尊重别人的价值观。心理咨询师可以表达自己的价值观、态度和看法,也可以在价值问题上对来访者提出建议,但是需要让来访者感受到,这是心理咨询师的意见,来访者有接纳和不接纳的自由。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来访者的生活选择权是属于来访者自己的。心理咨询师可以帮助来访者澄清他自己的价值观,发现这个价值观体系中是否有矛盾,发现影响这个价值观形成的因素,了解这个价值观对来访者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些都会对来访者有帮助。心理咨询师也会有价值导向,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会让来访者知道心理咨询师在做什么。

  第三级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在必要的时候搁置价值”原则。“搁置价值”就是在一些时刻先不对来访者进行评判,把注意力先放在共情和了解来访者等事情上,这需要心理咨询师有充分共情的能力、忘我体会来访者的能力,能在某些时刻做到内心不作价值评判地体会来访者的心理。这也就是马斯洛所说的“存在认知”,在“存在认知”的时刻,即使是最邪恶的行为我们也并不厌恶它,而只是在有兴趣地关注它。我们关注病毒的生命活动,关注它的狡诈,尽管它在残害人的生命;我们关注受虐狂为追求安全感和爱而不惜牺牲自己的那种激情,关注抑郁症患者孤芳自赏的那种美,从而理解这些人,而暂时不考虑如何改造他们。

  但是,搁置并不是不关注价值问题。心理学家认为即使是在最好的环境下,人也不总是选择善,选择对自己和别人有益的价值。搁置价值可以帮助我们充分理解来访者,在接下来的某些时刻我们还需要进行一定形式的价值导向。当然也是在来访者知情的前提下,是在尊重来访者选择的前提下。这个原则或可以说是部分时刻的“价值中立”,总体上的价值不中立。

  第三级的另一个原则就是“价值中立”原则。采纳这个原则有四个前提,一是有充分共情的能力,有能力做到不评判;二是相信来访者在良好环境下必定会选择积极的价值;三是相信在心理咨询师“无为”时、也是价值中立时,比起心理咨询师作价值引导时,来访者会更快更好地作选择;四是心理咨询师有能力为来访者营造一个良好环境。关于前提三,这不仅是相信来访者在良好环境下必定会选择积极的价值,还要相信心理咨询师最好的作为就是“无为”,能提供的最好的环境是最自由的环境。罗杰斯有这样的假设或者说信念。他说:“如果我想创造一种真诚、关切、理解的气氛,我就必须信任人们,信任他们反省自我、理解自我以及认识他们自身问题的能力,信任他们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而且他赞同老子的话“我无为而民自化”。如果其他心理咨询师不同意这个观点,则对他来说,他完全没有必要一直保持“价值中立”,而可以在某些时刻采用某种合适的价值引导。关于前提四,除了心理咨询师要知道应当怎么做之外,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心理咨询师自己必须达到相当程度的自我实现,否则,心理咨询师自身任何残留的心理问题都会使来访者的人际环境有缺陷,从而不能达到要求。

  有些心理咨询师认为心理咨询中不可能没有价值参与价值引导,理由是心理咨询必然要包含价值的改造。他们的错误在于误以为要让来访者改变价值观必须要心理咨询师主动做改造工作——“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但是,让来访者改变自己的价值观未必需要心理咨询师主动干预,来访者过去的错误价值观是灰尘,但是来访者不是“灰尘”而是一个有主动性的生命,来访者可以把灰尘扫掉,而不一定需要心理咨询师动手帮忙——在我看来,心理咨询师可以帮忙也可以不帮忙;而在罗杰斯看来,心理咨询师要帮忙只能是越帮越忙。

  笔者完全承认罗杰斯所说的方法对他来说是可行的。但是,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三级的第一种原则:我认为在来访者的心理障碍比较严重的时候,“无为”和采用价值中立并不是一种效率最高的方法。也许来访者会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是需要很久的探索,在作出正确选择之前他也许会作出非常有破坏性的选择,造成一生不可逆的人际问题和自我心理问题。在理论上,罗杰斯的方法是可行的。但是,在实践上对严重心理障碍的来访者这种方法的效率太低,也许是不可行的。所以,心理咨询师应根据情况处理,对心理障碍不严重、自我反省能力和改变自己能力还不算太差的来访者可以采用价值中立原则,无为的方法;而对其他来访者则可以采用有时暂时搁置价值问题,有时用合适的价值引导的方法,才能最好地解决来访者的问题。

  最后,心理咨询师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和价值选择原则。如果心理咨询师不具备采用高等级原则的能力,则不能强求自己使用,否则反而会造成对自己的压抑、对自己和来访者的不真诚,有害无益。

  参考文献:

  [1]叶一舵.论心理辅导与咨询中的价值参与[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2,3.

  [2]马斯洛,等,著.人的潜能与价值[M].林方,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心理系,北京,100083)

  编辑 / 杨 怡 终校 / 任玉丹

  文章来源:《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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